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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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年的过渡,中国已与2008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名副其实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我国的义务的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主要有“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五四制”(即小学五年制、中学四年制)和“九年一贯制”三种学制。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也正在抓紧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从我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的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的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由人提出和制定的,体现着人的主观意志。由于人们对
教育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因而在制定教育目的的依据等问题上便形成了不同的主张。从一般教育理论层次上来说,教育核心目标就是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使其各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公共投入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这意味着将“4%”的目标的实现由2000年推迟到2010年。2010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又将这一目标推至2012年。
从1993年到2012年,4%这个数字就像一根敏感的神经,牵动着一个改革中的国家的各个方面。2000年提出4%的目标时,曾有联合国教育官员说,中国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如贫困的乌干达”。为了它,国务院原副总理李岚清被人当面指出“政府说话不算话”。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