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度(试行)
半期考试和期末考试,是学校最高级别的考试,也是教学人员对所教学科,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阶段性效果检查的主要途径。为形成良好的考纪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考试道德,使考试结果更具客观性,以利于教学改革,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试领导机构及单位责任
(一)教务处(职教处)
l、组织命题和决定考试形式以及评卷形式
2、安排监考及有关工作
3、交印分发试卷
4、归总各科各班考试成绩
(二)政教处
1、负责考前动员教育工作
2、处理学生中各种违纪或舞弊事件
3、承担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总务处
1、准备考试所用的物品
2、负责照明、发信号等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教师的出勤考核工作
二、监考员职责
(一)服从监考次数的安排
1、无阅卷任务或无其他安排的人员监考次数:4—6次
2、有阅卷任务的人员监考次数:2—3次
3、班主任监考次数:不得少于3次
注:若遇特殊情况,经考试领导机构批准后,次数可作增加或减少。
(二)监考纪律要求
l、准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2、监考时:不看书报,不改试卷或作业,不做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事
3、不擅离岗位
4、若非字迹不清,不得读题,更不得解题
5、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三)处罚标准
1、迟到累计时间达15分钟,以旷课一节论处
2、一次性迟到15分钟和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三节论处
三、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1、负责对学生的考前动员及思想教育工作
2、每堂考试必须到场作好组织工作
3、协助学校作好偶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及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考试的形式
l、各科安排一般依统考科序
2、期末分A、B组进行
五、评卷要求及有关工作
1、期末一律流水评卷
2、未经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同意,不得擅改评分标准。
3、每科交成绩时间应在该科考完的第三天以内
4、各班总成绩由班主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或职教处。